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是哪些

参加债权人会议的通常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些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有权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对于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他们通常不能行使表决权,除非法院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及时参与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的决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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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具体操作分两种情况:一是债权已确定,直接向法院申报债权后即可参加会议并表决;二是债权未确定,需向法院申请临时确定债权额,获批后方可参会,但表决权受限。不同情况下,债权人应根据自身权益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参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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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依法申报债权后参加会议、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后参加会议。选择方式时,若债权已确定,应直接申报并参会;若债权未确定,可尝试申请法院临时确定债权额,以便参会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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