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年假折算问题

公司裁员未休年假会被折合成工资作为工作报酬发放。公司裁员的补偿金额,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决定,而不是由总工龄决定。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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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一般没有年假补偿。如果是因单位的安排导致没休假,之后劳动者依法解约的,则可以要求单位确定其应休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来支付报酬。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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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离职后未休年假可以折算工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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